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8篇

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8篇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如何推进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基层检察院,应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找准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8篇,供大家参考。

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8篇

篇一: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如何推进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基层检察院,应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找准推进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的切入点着力点。这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也是我们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推进检察事业跨越发展的责任所在。为此,区检察院结合实情和岗位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一、深刻认识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的重大意义(一)推进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的法律,约有80%由行政机关来实施,约20%由司法机关实施。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关键在于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各级行政机关代表党和政府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能否依法行政不仅关系到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而且关系到党委和政府良好形象的树立和维护。近年来,我院辖区内曾发生的一些责任安全事故等,往往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密切相关,这些问题引起了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全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广度和深度都进行了拓展,可以说这是检察机关发展的又一个春天。法律监督有力,依法行政才能够

  有保障,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将会大有可为。

  (二)推进社会治理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系统工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特别是我市和我区经济总量不大,自身财力薄弱,收支矛盾突出,社会保障压力大,统筹发展和改善民生的任务艰巨,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服务质量不够高,缺位越位的现象仍然存在等情况,决定了社会治理领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老问题交织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对于全面推进平安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显得尤其重要。近年来,我们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二、切实担当起检察机关必须担当的重要责任

  (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清除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毒瘤。各类职务犯罪,是党政机关公职人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是依法行政的绊脚石,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大毒瘤。检察机关落实和履行查办和预防各种职务犯罪责任,必须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做好各项工作。一方面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案必查;坚持文明公正规范执法;健全案件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

  度;另一方面,按照高检院部署要求,构建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大格局。继续开展检察工作进机关、学校、企事业、社区和乡村的“五进”活动,宣传法律知识,搞好法律咨询;完善重点单位联系制度,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以良好的检察工作成效净化行政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积极促进依法行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严肃查处和预防行政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清除依法行政的畔脚石。更重要的是要促使政府行为严格走上法治化运行轨道。近年来,我院在涉农惠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系统和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平台”,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和今后,我院将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平台”建设,推动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健全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推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积极探索和建立对涉及公民人生、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建立完善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制度,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三)把检察工作触角向基层一线延伸,大力推进社会治理。积极探索完善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和基层工作联系点,及时发现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定期对办案情况进行分析,对社

  会治安态势进行研判,形成各类专项整治信息和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积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强化跟踪落实,对检察建议对象进行约谈,确保相关问题得到整改。以综合治理工作的理念统领各专项整治工作,提高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扫黄打非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的成效,深入研究影响社会治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我院乡镇检察室工作和社会治理工作多次被省市检察院肯定和推广,被中央媒体报道。

  三、大力提升检察队伍职业素养和正规化专业化水平

  (一)抓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检察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培养和造就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强化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干警增强政治定力,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巩固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筑牢队伍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基础,创新思想政治建设方式,把思想教育与检察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实效性。近年来,我院提炼和确定了“明德、崇法、创新、卓越”的检察院训和“公正严明、刚毅慎行、务实求新、和谐奋进”的检察精神,提升了干警队伍的政治责任感和文化品位。

  (二)大兴学习之风坚持学以致用,提升依法推进与治理能力。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和重大任务,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武装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执法如山的守法精神,培育维护正义的护法品格,使每个干警都从思想上认识到法律是高压线,也是安全阀,自觉崇尚法律、敬畏法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检察工作。近年来,我院坚持以检察文化建设为抓手,加强“书香型、学习型”检察院建设,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坚持走人才强检之路,培养知识型、智慧型、专业型检察人才,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效果逐渐显现。去年以来,先后有4个集体、26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我院还被市委确定为“学习型机关示范单位”。

篇二: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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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县综治委:今年以来,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县政府支持下,按照年初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禁毒工作责任书,认真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及三级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投身“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强化诉讼监督,实施素质工程,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贯穿于各项检察业务之中,积极主动参与和开展综合治理,以严打促安定,预防求安定,化解保安定,较好地完成了责任书工作目标,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综治工作领导,明确责任制定目标。根据我院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综治工作、禁毒工作目标责任书,院党组专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安排今年综治工作,结合院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工作到位。把综治工作与各项检察业务相结合,任务分解,工作量化,动态管理,实绩上墙。与各科室签订责任书,落实一岗双责,把综治工作任务具体化,分解到每个部门和干警头上,形成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制定严格、周密、细致的考核细则,每季度进行全面考核。经常分析研究综治工作,及时检查落实。确保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有新突破,批捕起诉准确无差错,干警无违法违纪。并将考核结果上墙公开展示,争先创优,褒优促差,使各项检察业务与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有效保证了综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积极投身“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始终把维护稳定放在工作首位,保持清醒的头脑,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持严打不放松。特别是全国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后,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部署上来,在上级院和县委统一领导、部署下,以战斗姿态积极投入“严打”整治斗争。院党组多次召开严打斗争会议分析研究具体工作,成立了“严打”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的“严打”措施,对重点案件检察长亲自办理,带头攻坚,限期挂牌督办。办案人员实行定人员、定案件、定时间、保质量的“三定一保”责任制。调整充实批捕、起诉部门办案力量,办案人员不分节假日加班加点办案,加快进度,做到一般案件在三日内、疑难复杂案件在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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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做出批捕决定,审查起诉案件一般案件在十日内、疑难案件在十五日内起诉法院。建立与公安、法院联系日制度,主管检察长与法院院长、公安局长三日一碰头,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批捕、起诉科长与刑庭庭长、刑警队长一日一碰头,互通信息,研究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公检法并肩作战,形成严打合力。本院内部从领导精力、人员安排、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做到开会研究、经费保证、派用车辆、人员调配四个优先。同时不间断开展严打斗争宣传,除积极参加全县的三次严打公捕公判大会,从人力、车辆方面保证,全方位开展宣传。还把职能科室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每周星期六、日,批捕、起诉科干警深入到乡镇、县城人流密集区进行严打、法制宣传,依靠群众同犯罪分子斗争。共出动宣传车辆13辆(次),散发宣传材料2019多份,形成了强大的严打声势,严打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10月,本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45件11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7件97人(追加逮捕4人);其中重特大案件25件67人,分别占受理数的55.5%、59.8%。不批准逮捕8件15人。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20件(次)。受理的案件中,列入严打重点范围的案件22件54人,分别占受理数的48.8%、48.2%。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各类刑事案件35件7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8件68人,不批准逮捕7件11人。1--10月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类刑事案件49件93人,经审查起诉法院37件73人,上报分院2件4人,正在办理的10件16人,法院已开庭审理34件60人,判决有罪34件58人。“严打”整治期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0件72人,其中重点案件14件27人。三、认真开展基层创安活动,努力排查矛盾纠纷。按照县上创安活动建实网络、用好干部、保障经费、做细工作、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努力构建打控防一体化体系的要求,在巩固抓好本单位本部门小区创安工作、治安管理、创建无毒社区的保晕以毫斓剂蛋锓觥按窗病惫ぷ鞯?*镇和**乡,抽出时间,倾力支持,多次前往或派人驻点,参与乡镇创安工作的研究、安排,协调解决困难,实地指导检查,突出两乡镇综治网络建设。开展村、乡镇单位治保调解组织摸底调查,补充调整有关人员,落实责任制,层层把关。深入开展“十户联防”等活动,突出打控防一体化建设,做好村规民约等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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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创安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及上墙,明确责任义务,严格照章执行。经检查**、**两乡镇综治机构健全,人员均已配齐到位,办公地点、办公设施落实确定,图表上墙,制度完备,软硬件各方面均达到了县上的要求,创安工作进展顺利。四、打防并举,以检察业务全面开展促安定保稳定充分发挥反贪、渎侦、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打防结合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开展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告急案件,做好矛盾排查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化解、疏导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化检务公开,召开民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全力做好检察工作促安定、保稳定。一是深入开展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按照中央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和上级院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察长办案责任制,广辟案源,积极初查,提高侦查水平和破案能力,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查办有影响、反映强烈的案件。1--10月份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12件(其中自行发现3件,县委、人大交办5件,群众举报4件),初查12件,经初查不予立案8件,现正在初查的2件,依法立案查处挪用公款2件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万余元。1--10月共受理渎职案件线索6件,初查6件(其中非法拘禁4件,其他2件)。在积极查办案件的同时,坚持打防并举,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探索遏制贪污腐败的新机制、新途径和新办法。各业务科室,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业、进课堂,以案释法,发检察建议,加强监督,堵塞管理漏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学法守法的自学性,积极构筑反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采取积极措施,与各金融部门联手,成立县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2月份反贪局干警在人寿保险公司上法制课,听讲人员达40多人。6月份举报宣传周,采取多种形式,在县城、六坝、永固等乡镇设点流动宣传,深入金融系统、工商局等单位举办法制讲座,召开座谈会,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好评,达到了宣传教育预防的目的。二是大力加强诉讼监督,积极推动公正执法。今年以来,我院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

篇三: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构建多元解纷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作者:王钦杰孙吉祥刘舒媛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10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如何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成为检察机关面对的重大课题。聊城市检察机关着眼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把“白云热线”实践经验与全方位妥善解决群众诉求相结合,通过拓宽受理渠道,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协调联动,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式的多元解纷机制,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

  关键词:白云热线多元解纷信访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强调,要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聊城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服务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及群众最关心关切的问题,不断丰富“白云热线”内涵,深入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路径。

  一、独具白云热线特点的多元解纷机制

  1998年,山东省聊城市检察官白云当选“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后,群众有了法律难题,来到检察机关向白云检察官求助是第一选择。2003年11月8日,以白云检察官名字命名的“白云热线”应运而生,通过集中处理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寻求法律帮助的需求。开通17年来,“白云热线”坚持丰富热线工作内涵、拓展热线工作外延,通过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多元解纷机制,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拓宽渠道,让诉求表达更方便快捷

  当前,各信访部门之间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群众权益表达渠道不够畅通,“多头信访”问题时有发生,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势在必行。“白云热线”通过创新受理方式,拓宽受理渠道,让群众诉求表达更加方便快捷。

  1.一个窗口对外汇民意。聊城市两级检察机关实现“白云热线”与12309检察服务热线并线管理、深度融合,高标准完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建设,并推广运用12309中国检察网受理平台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打造“信、访、网、电、视频”全方位立体式受理平台,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依托“信访信息系统2.0”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信访事项实现实时动态管理、跟踪督办。对于群众诉求,“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结果答复,对于三个月内无法办结的案件,一个月回复一次办理情况”,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一个平台服务听民声。2020年,聊城市12345市民热线把全市主要民意表达渠道进行整合,有效解决了投诉多门、政出多门的问题。“白云热线”主动对接12345市民热线,于2020年3月份建成市民热线承办平台,构建起检察机关与市民热线之间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仅2020年4-8月份,就收到移送事项12660件,均按照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移送至内设业务部门审查处理,为群众提供诉求解决渠道的同时,拓宽了检察机关监督线索来源。

  3.五个延伸解民忧。“白云热线”不断拓展服务民生领域,延伸服务触角。向基层延伸,发挥下访巡访、带案下访机制作用,积极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向社区延伸,建立“流动服务热线”,组织检察人员进村入户,送法上门,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向企业延伸,建立与重点企业经常性联系制度,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向学校延伸,以未成年法治教育基地为依托,深入开展“法律宣传进校园”、法治课堂等活动,推进“和谐校园、安全校园”建设;通过向监管场所延伸,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务公开栏,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督,让检察环节矛盾化解更有力

  近年来,“白云热线”立足检察职能定位,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服务。

  1.建立信访处置“四联机制”,妥善化解矛盾。建立“包案联责、化解联处、风险联控、督导联动”的信访矛盾处置“四联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包案领导参与重点信访案件的处置建立院领导和承办部门“双包案”制度,根据级别管辖和案件性质采取联合约访机制,以涉检信访评估为必经办案程序建立业务部门风险联动同步预警机制,建立部门间、上下级院之间的转办、交办、督办、回复工作机制等方式,切实解决实践中相互推诿、扯皮、程序空转现象,确保信访案件规范办理,有效提升矛盾化解的质量和效率。

  2.深化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白云热线”在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开展救助必要性的审查。专门成立“扶贫就困”专业化办案团队,通过以“同级财政为基础、借力上级平台,以民政救助为补充”保障救助资金来源,建立起支付救助金为主,心理疏导、法律援助、亲情关爱、社会帮扶等为辅的“1+N”救助模式,并开通未成年人救助绿色通道,积极稳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2019年以来,“白云热线”共开展国家司法救助379件,发放救助金289.045万元,有力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实现事心双解。

  3.强化法律监督職能,服务四大检察。按照《聊城市检察院关于建立监督办案同步审查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白云热线”工作实际,逐案梳理审查,将监督线索发现关口前移。主动服务生效裁判监督、诉讼违法监督、民事执行监督“三轮驱动”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保障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有力开展。发挥热线五个延伸的优势,快速受理分流公益诉讼线索,协助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把群众最关心的作为检察机关最关注的,打造快速查处快速反馈的“绿色通道”。

  (三)融入大局,让矛盾纠纷解决更多元

  聊城市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当地信访维稳大格局,参与构建“权责清晰、系统有序、协同配合、运转高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充分借力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社会组织等解纷资源,综合施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矛盾纠纷。

  1.依靠党委,加强内外联动。“白云热线”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支持,构建起党委领导,政法委牵头协调,政法各部门联动配合的信访维稳大格局。对于信访人到多个政法部门上访的涉法涉诉案件,通过“政法委主导、多部门联动、现场合议解决”的联动机制,妥善协调化解:建立联合接访机制,共同研究,归口调处;建立联合会商机制,由政法委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化解责任;建立联合督导机制,由政法委会同政法各部门联合督导,确保化解稳控责任落到实处;建立终结案件的移交、退出机制,由当地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落实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检察机关配合做好法律释明和政策解释工作。

  2.检调对接,实现优势互补。“白云热线”充分整合优势资源,主动邀请律师评析信访案件、引导依法申诉。全市检察机关均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共有23家律师事务所的60名律师定期轮流入驻值班,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35件。2019年,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会签《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检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单点式”调解工作机制,切实增强调解工作实效。同时,依托“柳笛工作室”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在组织和解的同时为有和解意愿的加害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制定一对一检察帮教方案,尽可能减少对其生活的负面影响,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从而降低加害人再次犯罪的风险,同时为被害方做好心理疏导、困难帮扶工作,尽最大努力修复受损社会关系。

  3.公开听证,办案公开透明。聊城市检察机关将“白云热线”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阵地,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工作。2020年5月,“白云热线”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开听证工作的意见》《案件公开听证规范》两个规范性文件,全部统一检察听证室建设,规范了听证员评议表、听证会纪律等配套文件,并明确了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听证程序、办理流程,充分保证公开听证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2020年以来,全市两级院共召开检察听证会86场,由过去单纯的刑事申诉拓展为司法救助、拟不起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等8个案件类型23类罪名,以强有力的举措推进阳光司法,让“公开成为办案常态”有效提升检察公信力。

  二、新时代背景下“白云热线”局限与不足

  (一)诉求收集处理渠道需进一步畅通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国家監察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叠加推进,检察权运行体制和管理体制都进行了调整,转型期带来的信访冲击和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都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如何实

  现横向上各个社会治理主体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纵向上解决层级过多、贯通不畅问题、打造扁平化治理模式,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民主参与需进一步拓宽

  当前,部分社会矛盾是因为政府、司法机关行为不透明、信息不公开、群众无法行使其知情权所导致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也应不断探索如何强化公开理念,推进司法民主与司法公开,进一步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

  (三)现代科技支撑尚需进一步加强

  当前,信息不对称、民众诉求被滥用等已成为引发矛盾纠纷与社会风险的突出问题,社会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检察机关普遍存在在利用信息资源、维护信息安全、舆情有效应对等方面能力不足,制约着参与社会治理的精准度和效能。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升参与社会治理动能,打造智能化治理新模式方面还有一定欠缺。

  三、完善“白云热线”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群众利益诉求收集反馈机制

  进一步规范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建设,因地制宜设计功能区,并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让群众随时随地体验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一站式”综合检察服务。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扶贫攻坚、破坏和影响生态文明等的举报、控告、申诉,建立快速受理、快速查处、快速反馈的“绿色通道”。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加强研究,注意总结发现社会矛盾的新动态和新趋向,形成有深度的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从而促进检察工作进一步完善,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快完善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增强人本理念,尊重各方利益诉求,依托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将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第三方引入法律监督、化解矛盾工作中来,“以公开促公正”,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明确检调对接案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综治、街道、社区的合作,主动对接非诉调解平台,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信息库,对各业务部门有和解需求的案件,由办案检察官引导当事人选择信任的调解引导员,自愿达成和解,促进矛盾源头化解。

  (三)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

  检察机关要建立参与搭建“社会治理数据平台”,积极建设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信访信息的共享机制,力争实现互联互通,实现社会治理由“经验决策”向“大数据决策”转

  变。不断强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新技术的实践应用,把检察办案中的需求、经验与软件程序设计深度融合,通过科技应用打破部门间、系统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

篇四: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检察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

  县综治委:今年以来,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

  常委会监督和县政府支持下,根据年初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禁毒工作责任书,仔细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及三级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主动投身“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强化诉讼监督,实施素养工程,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贯穿于各项检察业务之中,主动主动参加和开展综合治理,以严打促安定,预防求安定,化解保安定,较好地完成了责任书工作目标,取得了肯定成效。现将状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综治工作领导,明确责任制定目标。依据我院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综治工作、禁毒工作目标责任书,院党组特地召开会议,专题探讨支配今年综治工作,结合院领导班子成员变动状况,刚好调整充溢了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工作到位。把综治工作与各项检察业务相结合,任务分解,工作量化,动态管理,实绩上墙。与各科室签订责任书,落实一岗双责,把综治工作任务详细化,分解到每个部门和干警头上,形成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制定严格、周密、细致的考核细则,每季度进行全面考核。常常分析探讨综治工作,刚好检查落实。确保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有新突破,批捕起诉精确无差错,干警无违法违纪。并将考核结果上墙公开展示,争先创优,褒优促差,使各项检察业务

  与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有效保证了综治工作的顺当开展。

  二、主动投身“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始终把维护稳定放在工作首位,保持醒悟的头脑,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亲密协作,仔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持严打不放松。特殊是全国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后,全院干警仔细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心的部署上来,在上级院和县委统一领导、部署下,以战斗姿态主动投入“严打”整治斗争。院党组多次召开严打斗争会议分析探讨详细工作,成立了“严打”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严打”措施,对重点案件检察长亲自办理,带头攻坚,限期挂牌督办。办案人员实行定人员、定案件、定时间、保质量的“三定一保”责任制。调整充溢批捕、起诉部门办案力气,办案人员不分节假日加班加点办案,加快进度,做到一般案件在三日内、疑难困难案件在五日内做出批捕确定,审查起诉案件一般案件在十日内、疑难案件在十五日内起诉法院。建立与公安、法院联系日制度,主管检察长与法院院长、公安局长三日一碰头,刚好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批捕、起诉科长与刑庭庭长、刑警队长一日一碰头,互通信息,探讨解决办案中的详细问题,公检法并肩作战,形成严打合力。本院内部从领导精力、人员支配、后勤保障等方面赐予倾斜,做到开会探讨、经费保证、派用车辆、人员调配四个优先。同时不间断开展严打斗争宣扬,除主动参与全县的三次严打公捕公判大会,从人力、车辆方面保证,全方位开展宣扬。还把职能科室的特地工作与群众路途结合起来,每周星期六、日,批捕、

  起诉科干警深化到乡镇、县城人流密集区进行严打、法制宣扬,依靠群众同犯罪分子斗争。共出动宣扬车辆13辆(次),散发宣扬材料XX多份,形成了强大的严打声势,严打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10月,本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45件11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7件97人(追加逮捕4人);其中重特大案件25件67人,分别占受理数的55.5%、59.8%。不批准逮捕8件15人。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20件(次)。受理的案件中,列入严打重点范围的案件22件54人,分别占受理数的48.8%、48.2%。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各类刑事案件35件7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8件68人,不批准逮捕7件11人。

  1--10月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类刑事案件49件93人,经审查起诉法院37件73人,上报分院2件4人,正在办理的10件16人,法院已开庭审理34件60人,判决有罪34件58人。“严打”整治期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0件72人,其中重点案件14件27人。

  三、仔细开展基层创安活动,努力排查冲突纠纷。根据县上创安活动建实网络、用好干部、保障经费、做细工作、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努力构建打控防一体化体系的要求,在巩固抓好本单位本部门小区创安工作、治安管理、创建无毒社区的保晕以毫斓剂蛋锓觥按窗病惫ぷ鞯?x镇和xx乡,抽出时间,倾力支持,多次前往或派人驻点,参加乡镇创安工作的探讨、支配,协调解决困难,实地指导

  检查,突出两乡镇综治网络建设。开展村、乡镇单位治保调解组织摸底调查,补充调整有关人员,落实责任制,层层把关。深化开展“十户联防”等活动,突出打控防一体化建设,做好村规民约等一系列创安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及上墙,明确责任义务,严格照章执行。经检查xx、xx两乡镇综治机构健全,人员均已配齐到位,办公地点、办公设施落实确定,图表上墙,制度完备,软硬件各方面均达到了县上的要求,创安工作进展顺当。

  四、打防并举,以检察业务全面开展促安定保稳定充分发挥反贪、渎侦、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仔细查处群众反映剧烈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主动开展预防犯罪工作,打防结合推动反~斗争深化开展。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开展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刚好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告急案件,做好冲突排查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化解、疏导社会冲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化检务公开,召开民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全力做好检察工作促安定、保稳定。一是深化开展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推动反~斗争深化开展。根据中心反~斗争的总体要求和上级院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察长办案责任制,广辟案源,主动初查,提高侦查水平和破案实力,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查办有影响、反映剧烈的案件。1--10月份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12件(其中自行发觉3件,县委、人大交办5件,群众举报4件),

篇五: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第三做好对不起诉人员的考核和帮教工作检查督促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做好在押人犯劳改劳教人员和在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劳教等刑罚执行机关及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密切配合

  试论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贯穿融绘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探讨检察机关如何结合自身职能,彰显检察机关特点,充分地运用法律监督职能,对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综合治理预防宣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具体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通过思想、政治、经济、文化、行政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积极消除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一系列制度措施。

  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贯穿融汇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探讨检察机关如何结合自身职能,彰显检察机关特点,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打击、改造、预防犯罪,整顿社会治安,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落实各项综治措施,净化社会环境,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通过独立行使检察权,办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自侦案件,并在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中,依法有力地打击和惩治了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追究和制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达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的目的,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强化社会控制,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问题,开展检察建议、法制宣传和社会帮教活动,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注重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并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预防机制,完善预防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目的,既有助于减少不安定因素,又能够卓有成效地提高社会整体的防控能力。

  3.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的冲突、观念的撞击导致了社会心理日趋复杂,一些不良的心态致使个别人不能冷静地处理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和冲突,为一点小事纠纷而酿大祸的不乏其例。因此,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实际,及时排解纠纷;通过纠正错案,有效化解矛盾;通过严格执法,减少不安定因素。这些工作,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

  二、检察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立足本职,充分行使检察职能,加大办案力度,打击刑事犯罪,严惩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认真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同时,打击犯罪也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应始终把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同时加强法纪检察和其他检察工作。在工作上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通过行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职能,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执法监督力度,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

  认真查办“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查办“侵权”和渎职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在打击职务犯罪斗争中,检察机关一是要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取信于民;二是要突出重点,积极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案件和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犯罪案件;三是在办案中要敢于动真格,勇于碰硬,对职务犯罪分子必须严肃查处,决不手软,以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发挥控告申诉、民行、监所、技术等检察职能,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注意发现和缓解、疏导社会矛盾

  主动接访下访巡访,帮助化解社会矛盾。控申、民行等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的窗口,也是开展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把信访举报作为工作重点。一是坚持文明接待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根据管辖的范围,及时分流办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答复。同时,给来访群众做好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告急案件及时进行调解,化解矛盾,为民解难,为党和政府解忧,维护社会稳定。二是运用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职能,重点加强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造成错判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和裁判显失公平案件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贪赃枉法导致裁判不公,司法不公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案件裁判的监督。三是运用法医等技术,积极为业务部门提供科学、客观的技术性证据,明断真伪,积极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第三,做好对不起诉人员的考核和帮教工作,检查督促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

  做好在押人犯、劳改、劳教人员和在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劳教等刑罚执行机关及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密切配合。1.监所部门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建立管教组织,落实监督考察措施;2.派人定期深入罪犯所在地,依靠乡镇、派出所,对在社会上“五种人”进行考察,好的表杨、鼓励,差的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3.有计划地组织报告会、座谈会、学习参观会,促进罪犯思想转化;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和安置工作,与有关乡镇、派出所、企事业单位联系,落实帮教组织和安置就业措施,进行回访考察、法制教育,防止与减少重新犯罪;5.在检查中对于脱管、漏管的,对于违法办理假释、保外就医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应当收监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收监,同时对于在办理监外执行中有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

  第四,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扩大办案效果,推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加强防范工作;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标本兼治,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结合办案,搞好跟踪帮教。在司法实践中,对构成犯罪,但符合不捕、不诉人员,实行跟踪帮教制度,同时认真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搞好法制教育的同时,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重点帮教。通过“跟、帮、教”使其不出现新的犯罪行为,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减少不安定因素。在办案中发现发案单位管理上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制堵漏,规范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选择重点乡镇、部门、厂矿、企业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及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共商群防和群治措施,共建文明,共保平安。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向相关部门提出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预防犯罪的书面意见和整改措施。要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监督实效,对检察建议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坚持办案到哪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着力监督和纠正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及案发单位治安工作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第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共同预防青少年犯罪检察机关要协助社会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一是要依法加强对书报、音像制品的销售、出租播放的管理,坚决抵制凶杀、淫秽书刊侵蚀青少年,加强对电子游戏机信息网络的管理,防止中小学生受网上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诱惑和侵蚀。二是严厉打击怂恿教唆少年犯罪的教唆犯,对怂恿教唆少年的犯罪的应从严处理。三是被聘为“法律副校长”的政法干警应负起责任,经常深入学校协助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思想工作,经常为中小学生上法制课,协助学校做好周边环境,消除外界对教育教学的影响。四是办起“家长学校”,因为当前不少家长对子女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方法,必须经常请关工委给家长上课,帮助家长提高教育子女的水平,使家庭教育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第六,大力宣传法制,提高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法律监督工作中。一是在办案过程中,以犯罪嫌疑人作为反面教材为发案单位的干部群众上法制课,以案释法,同时深入到重点部门进行法律知识辅导;二是在出庭公诉时,利用法庭辩论和发表公诉词的机会揭露犯罪,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是驻所检察部门要采取上法制大课和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教育罪犯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四是控申举报部门利用举报成果展览和举报宣传,走向街头,深入农村,进行法制宣传。在当前社会体制转型、不稳定因素增加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应通过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充分履行监督、廉政勤政教育等职责,督促各成员单位正确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整体合力,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篇六: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思考

  作者:刘洋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6期

  摘要: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近年得到高度重视和有力推进。在总体态势良好的情况下,需要正面直视工作中所暴露出的质量不高、程序不严、文书不当、对象不准、说理不足、措施不精、监督不全、督促不力等突出问题,理性认识导致上述问题的思想认识、协調统筹、配套机制等制约因素,并从转变理念、完善机制、融合双智、加强协同等方面入手,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继续做实做优做强。

  关键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协调统筹规范性刚性

  一、形势总体良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发展机遇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但在较长的司法实践中,直接涉及社会综合治理的检察建议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地方检察机关更多是基于个案办理和诉讼需要,制发再审、公益诉讼、纠正违法等检察建议。

  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对“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出更高要求。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提升社会治理的外部环境、内部规范、工作氛围均有明显提升。其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从国家法律层面将检察建议明确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履职方式,并规定相关单位负有书面回复义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外部刚性得到显著强化;其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细化了检察建议类型,理顺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的逻辑关系和适用范围;其三,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指导性案例评选,通过正向评价指标,提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积极性。

  二、问题逐步暴露: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疑难困惑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需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进行“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审核。笔者通过审核文书、交流访谈、资料梳理,发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总体推行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类案建议不够普遍,部分个案建议质效不高

  相关通报数据显示,各省市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个案占绝大多数。个案与类案的数量差异,有其客观因素,因为检察官通常都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进而提出建议。但有两个迹象需要引起注意:其一,个案检察建议的制发数量存在周期性差异,不少基层院都是集中在临近目标考核的第三季度制发;其二,部分个案检察建议未达到预期效果,例如针对某

  个事项,前后基于不同个案制发数份检察建议,但仍未得到有效整改,后续形成类案建议,才得到被建议单位有效落实。

  (二)调查核实不够细致,部分案件启动程序倒置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要求,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再决定是否制作发送检察建议。但实践中,个别承办人在拟制好检察建议书后才补充制作调查报告,或者将拟制的检察建议书和调查终结报告一并报送审签,出现程序倒置。还有部分承办人将办案过程中的“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同于调查核实,没有切实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未进行走访查验就制发检察建议书。

  (三)类型适用不够清晰,多类检察文书交叉混用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细化了检察建议的类型,并在其第12条对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进行了区分。但实践中仍有检察官出现文书适用错误,例如,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应当适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但部分检察官按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进行制作发送;又如一些检察官未准确区分个案中的违法取证行为和工作中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混淆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

  (四)发送对象不够准确,工作层级职责权限失当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包括涉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在选取发送对象时存在一些困惑:其一,有些涉案人员没有具体所在单位,相关行业没有对应行业协会,相关部门无直接管理职责权限,例如一些新兴服务领域的零散中介人员、自由从业人员在客观上处于“监管盲区”,难以找到适格监管主体作为建议对象;其二,在党政机构改革进程中,很多职能实际由同一个行政机关承担,有些检察官担心短期内向一个单位发送多份检察建议,易引发对方抵触情绪;其三,有些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普遍存在,基层行政单位缺乏有效治理能力和工作动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难以达到预期推动效果;其四,有些社会管理事项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参与,检察官在制发检察建议时,会有应该“一对一”向相关单位分别发送还是要“一对多”向各个单位同步建议的困惑。

  (五)释法说理不够充分,法理情理论证缺乏力度

  一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篇幅短、内容少,集中于指出问题、提出对策,对于问题为什么会发生、被建议单位为何需要完善监管、所提对策的法律依据,缺乏分析论证。此外,很多检察建议书完全没有提到检察机关为何需要、依何权限制发检察建议。一些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

  议工作存在误解,认为接受和回复检察建议,是在配合检察机关工作,未认识到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法定履职方式。

  (六)建议措施不够精准,针对性可行性不强

  部分检察建议书的建议措施偏“空洞化、口号化”,如建议“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却未点明具体的操作方法。被建议单位则简单回复“已组织学习、已加强教育”。还有些检察建议在表述时侧重检察办案立场,对其他单位提出“希望不要……”“建议禁止……”的建议,但其建议的“义务”有时缺乏法律依据,有强人所难之嫌,也违背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

  (七)制发程序不够规范,公开建议存在一定顾虑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制发前应当接受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审核,制发之后还需及时进行备案。但有部分检察官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备案程序不了解不重视。有的承办人希望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替其撰写报告和文书,有的承办人则在已经征得检察长同意后再向研究室通报,研究室审核容易流于形式。检察建议制发、被建议单位回复后,一些承办人也未及时进行备案,导致本院和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缺乏及时充分了解。

  笔者还注意到,很多省市都对检察建议公开工作进行了探索。但实践中公开宣告送达文书、检察建议文书公开的比例不高。一些检察官表示,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已属不易,如果再公开宣告送达甚至公开法律文书,工作将更难推进。

  (八)督促落实不够到位,文来文往现象较为普遍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作了更严格具体规定。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一些检察官更多是坐等对方回复、电话提醒回复,收到回复即视为采纳,文来文往、一送一达。至于回复材料中是否切实回应检察建议内容,被建议单位回复所称的整改措施是否真正实施到位,有时缺乏深入核实。

  三、工作存在瓶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制约因素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的不足,主要是基于以下限制因素:

  (一)认识不够到位,影响工作动力和程序规范

  1.对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以上级院的目标任务为指挥棒,没有将自觉参与社会治理作为主动力。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隐患挖掘力度不够、规律总结不深。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心存顾虑,害怕向党委政府提建议会影响工作关系,担心向企业发送建议书会影响企业声誉。

  2.对检察建议制发程序规范的认识不足。一些检察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规定、最新要求了解不深,习惯按照原有工作思路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多数案件秉着“案结事了”的思路点结流程,即便是发送了检察建议的案件,有时也未规范审批备案、深入督促落实。

  (二)协调不够通畅,影响工作效果和外部刚性

  1.部门沟通有待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作主体是业务部门、牵头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但法律政策业务部门不参与案件具体办理、无查阅在办案卷和直接参与调查的权限,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往往只能进行书面审核、事后统计,在社会治理普遍性问题的挖掘剖析、督促落实的分析研判、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优秀案例的培育打造等方面,尚未发挥整体效能。

  2.上下联动有待提高。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社会综合治理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甚至需要上级党委政府进行统一部署,基层检察机关会存在层级不够、底气不足的情况。虽然《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形,但实践中,该条款较少得到运用。

  3.外部衔接有待优化。制发检察建议前需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在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时,企业往往是相关案件的受害单位或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会有“被调查者”“被保护者”“被督促建议者”的不同心理感受,从而产生不同态度。在向相关主管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时,由于其也会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当检察机关向其制发督促履职、完善监管漏洞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时,如果衔接不够到位,可能引发对方抵触情绪。

  (三)配套不够完善,影响工作效率和统筹效果

  制发检察建议在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量,如果具体操作不够智能快捷,容易影响检察官的积极性、规范性,也将影响全院检察建议工作统筹管理的实效。从当前工作运行情况来看,相关配套措施稍显滞后。

  其一,在程序启动方面,线索发现和梳理的方式较为单一。绝大部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依托个案办理而进行,这就容易导致前述的类案建议较少、条线各自为阵、重复同质化等问题;其二,在制作发送环节,规范流程的指导培训不够。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后配置了检察建议办案流程和各类文书,但检察业务部门均未接受过系统培训,承办人不知如何规范化操作;其三,在监督管理层面,监控评查、督导分析相关工作流程尚待落实完善。根据规定,检委会应当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案管部门应当进行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并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各级院还应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虽然很多院都出台了工作文件,但具体操作方法和工作流程还不够健全,主要还是依靠事后数据通报的方式进行,检察官的工作质效,检察建议的成效尚未得到及时准确分析评价。

  四、科学系统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完善建议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与遭遇的困境障碍,是各种因素综合叠加所致。要持续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应从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氛围等方面齐抓共进、系统提升。

  (一)转变理念,树立更强履职意识

  应先解决愿不愿、敢不敢的理念认识问题,再进一步解决会不会、好不好的方法效果问题,最终形成良性循环。具体而言,检察人员要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思维理念,在办案过程中,适当跳出书面卷宗、开展调查分析,总结案发规律、剖析案发原因,梳理社会治理中的风险漏洞、矛盾隐患,精准提出合适治理建议。

  例如,刑事检察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好捕诉一体办案节奏优势。统计数据显示,以往未检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数量频率相对较高,这固然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大背景相关,但也与未检案件较早实施捕诉一体有较大关联。在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相关背景有更充裕的时间、更多样的渠道进行挖掘剖析,有助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推进优化。

  (二)完善机制,构建更优评价体系

  从事后向事前延伸,重视上级院的指导统筹。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定期通报制度,有效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外部刚性,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将工作适当提前,注意收集基层院反映的相关线索,总结个案中常见多发的社会治理问题,例如对辖区内的普遍性问题,可以考虑工作提级,由市级院、省级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从而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效果。

  从数量向质量发展,提高检察官的履职自觉。对于检察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具体数量,不宜一刀切、绝对化,可以设置更多正向指標,例如将调查核实过程详实、原因剖析深刻、建议精准可行、制发类案建议、督促落实到位等作为加分项目,并落实推动“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文书”“参与社会治理优秀案例”等评选活动,形成积极导向,促进工作发展。

  笔者还注意到,很多省市都对检察建议公开工作进行了探索。但实践中公开宣告送达文书、检察建议文书公开的比例不高。一些检察官表示,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已属不易,如果再公开宣告送达甚至公开法律文书,工作将更难推进。

  (八)督促落实不够到位,文来文往现象较为普遍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作了更严格具体规定。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一些检察官更多是坐等对方回复、电话提醒回复,收到回复即视为采纳,文来文往、一送一达。至于回复材料中是否切实回应检察建议内容,被建议单位回复所称的整改措施是否真正实施到位,有时缺乏深入核实。

  三、工作存在瓶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制约因素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的不足,主要是基于以下限制因素:

  (一)认识不够到位,影响工作动力和程序规范

  1.对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以上级院的目标任务为指挥棒,没有将自觉参与社会治理作为主动力。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隐患挖掘力度不够、规律总结不深。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心存顾虑,害怕向党委政府提建议会影响工作关系,担心向企业发送建议书会影响企业声誉。

  2.对检察建议制发程序规范的认识不足。一些检察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规定、最新要求了解不深,习惯按照原有工作思路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多数案件秉着“案结事了”的思路点结流程,即便是发送了检察建议的案件,有时也未规范审批备案、深入督促落实。

  (二)协调不够通畅,影响工作效果和外部刚性

  1.部门沟通有待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作主体是业务部门、牵头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但法律政策业务部门不参与案件具体办理、无查阅在办案卷和直接参与调查的权限,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往往只能进行书面审核、事后统计,在社会治理普遍性问题的挖掘剖析、督促落实的分析研判、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优秀案例的培育打造等方面,尚未发挥整体效能。

  2.上下联动有待提高。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社會综合治理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甚至需要上级党委政府进行统一部署,基层检察机关会存在层级不够、底气不足的情况。虽然《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形,但实践中,该条款较少得到运用。

  3.外部衔接有待优化。制发检察建议前需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在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时,企业往往是相关案件的受害单位或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会有“被调查者”“被保护者”“被督促建议者”的不同心理感受,从而产生不同态度。在向相关主管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时,由于其也会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当检察机关向其制发督促履职、完善监管漏洞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时,如果衔接不够到位,可能引发对方抵触情绪。

  (三)配套不够完善,影响工作效率和统筹效果

  制发检察建议在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量,如果具体操作不够智能快捷,容易影响检察官的积极性、规范性,也将影响全院检察建议工作统筹管理的实效。从当前工作运行情况来看,相关配套措施稍显滞后。

  其一,在程序启动方面,线索发现和梳理的方式较为单一。绝大部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依托个案办理而进行,这就容易导致前述的类案建议较少、条线各自为阵、重复同质化等问题;其二,在制作发送环节,规范流程的指导培训不够。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后配置了检察建议办案流程和各类文书,但检察业务部门均未接受过系统培训,承办人不知如何规范化操作;其三,在监督管理层面,监控评查、督导分析相关工作流程尚待落实完善。根据规定,检委会应当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案管部门应当进行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并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各级院还应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虽然很多院都出台了工作文件,但具体操作方法和工作流程还不够健全,主要还是依靠事后数据通报的方式进行,检察官的工作质效,检察建议的成效尚未得到及时准确分析评价。

  四、科学系统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完善建议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与遭遇的困境障碍,是各种因素综合叠加所致。要持续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应从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氛围等方面齐抓共进、系统提升。

  (一)转变理念,树立更强履职意识

  应先解决愿不愿、敢不敢的理念认识问题,再进一步解决会不会、好不好的方法效果问题,最终形成良性循环。具体而言,检察人员要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思维理念,在办案过程中,适当跳出书面卷宗、开展调查分析,总结案发规律、剖析案发原因,梳理社会治理中的风险漏洞、矛盾隐患,精准提出合适治理建议。

  例如,刑事检察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好捕诉一体办案节奏优势。统计数据显示,以往未检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数量频率相对较高,这固然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大背景相关,但也与未检案件较早实施捕诉一体有较大关联。在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相关背景有更充裕的时间、更多样的渠道进行挖掘剖析,有助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推进优化。

  (二)完善机制,构建更优评价体系

  从事后向事前延伸,重视上级院的指导统筹。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定期通报制度,有效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外部刚性,上级检察机关可

  以将工作适当提前,注意收集基层院反映的相关线索,总结个案中常见多发的社会治理问题,例如对辖区内的普遍性问题,可以考虑工作提级,由市级院、省级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从而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效果。

  从数量向质量发展,提高检察官的履职自觉。对于检察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具体数量,不宜一刀切、绝对化,可以设置更多正向指标,例如将调查核实过程详实、原因剖析深刻、建议精准可行、制发类案建议、督促落实到位等作为加分项目,并落实推动“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文书”“参与社会治理优秀案例”等评选活动,形成积极导向,促进工作发展。

篇七: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1.03.08•【文号】高检发[1991]11号•【施行日期】1991.03.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3月8日高检发<19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这两个《决定》贯彻了七中全会精神,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了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一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动员全党全社会力量加强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状况稳定好转,顺利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将发挥巨大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两个《决定》精神,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

  定》,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的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一个重要保证,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心的一件大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对于维护国家稳定是很必要的,而且对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检察院要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严打”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各级检察院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深入开展禁毒和严禁卖淫嫖娼等除“六害”的斗争,制止和取缔一切危害社会安定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同时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三、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1.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要竭力避免就案办案的现象,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侵权”、渎职案件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都要重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大力加强防范工作,注意发现犯罪隐患和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麻痹轻敌等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完善防范机制,预防和减少犯罪。2.结合检察业务,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把法制教育贯穿于法律监督的始终,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悔过自新;要善于运用典型案例,分化、瓦解、教育罪

  犯;要充分利用出庭支持公诉,举办新闻发布会、展览会,印刷宣传材料以及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宣传媒介,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检举和揭发犯罪分子,积极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3.认真妥善处理信访案件,及时缓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窗口,也是开展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检察院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为群众排扰解难。检察长要亲自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大上访。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激化的矛盾,坚决劝阻群众集体上访活动,加强疏导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4.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提高改造质量;有重点地配合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以巩固改造成果;加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的检察督促。同时,对被免诉人员要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帮教和回访考察工作。

  5.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积极开展青少年犯罪原因、规律和对策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6.经常调查研究刑事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分析和掌握犯罪原因及其规律,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办法,不断总结推广新经验。

  四、切实加强综合治理的领导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当好党委领导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的总体部署,积极参加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的综合治理活动,经常向党委、人大和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各级检察院要把综合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切实加强领导,检察长要亲自过问,真抓实管,要有一名副检察长具体负责。上级检察

  院要加强对下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参加综合治理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功人员要大力表彰。

  有关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请各地于5月底之前报高检院办公厅。

篇八: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

  检察建议的法理省思

  检察建议的法理省思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时代背景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执法办案,适时的制发检察建议,在保障民生、化解矛盾,规范执法、促进公正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效。然而检察建议的概念、性质和定位在理论和实务界尚无定论,客观上也导致了检察系统外认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滥用,应当取消;

  检察系统内部却存在因检察建议无强制执行力,回复率不高,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监督的权威性,为更好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规范和加强检察建议的刚性适用的呼声不断增强。存在这么大的争议的关键原因就是对于检察建议是否有法律授权?什么是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特征是什么,它有何法律属性等诸多问题在理论上尚未理清和统一。

  一、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检察建议经历了曲折、顽强的发展过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它作为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的方式在实践中兴起,随着“一般法律监督职能”事实上被取消而消灭,直至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检察建议才以预防犯罪综合治理为功能而恢复并大量运用。到如今检察建议拓展了法律监督功能,作为法定监督的手段被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关于检察建议有无法律授权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检察建议“无法律的授权,却以公权力大行其道”。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检察建议,的确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有效规制等问题,但是这并没有动摇检察建议作为法定权力的本质。

  目前涉及检察建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主要有四类:一是概括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的原则性规

  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33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予以奖励,该条规定虽只是列为奖励内容,但已从法律上承认了检察建议这一形式。二是确定性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9条规定“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八章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不同情形予以规定。三是系统性的规范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使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判程序等方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对职务犯罪预防中如何使用检察建议进行了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亦有关于制发检察建议的规定。四是地方性规定。如上海市2022年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把检察建议定位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抓手。不完全统计,上海涉及检察建议的2部;

  北京涉及检察建议的有4部;

  江苏涉及检察建议的有8部。

  综上,认为检察建议天生缺乏法理基础,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的看法有失偏颇。虽然关于检察建议的法律规范整体规范程度不高,相关规定有待完善,但检察建议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公权力,是检察机关作用于纠正违法、制裁违法、预防违法、宣传法治、维护法制的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和有效载体。它不同于社会上一般单位对单位提出的建议,有相应的启动程序及法律后果,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二、检察建议的概念打开网络检索检察建议的概念,至少有十几种说法呈现在你面前,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一是语义说。

  顾名思义,凡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都可以称之为检察建议。该定义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依据各项法定职能所提出的建设性主张和意见均包含在内,只要形式上、书面上与建议有关都纳入检察建议的范畴。二是监督说。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发挥法律监督功能,发现妨碍法律正确实施但又尚未引起法律责任的情况,以及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因素,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要求其消除妨碍法律正确实施的情况,以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三是延伸说。认为检察建议是检察权的派生物,是检察权的延伸和补充,属于一种辅助性质的职权。四是综合说。治理说以《检察大辞典》“检察建议”词条为代表,“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治理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该定义将检察建议定位为法律监督和综合治理两项功能。

  笔者认为要全面定义检察建议要着重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检察建议的规范依据,因为大量规范性文件已经给出了检察建议的大致范围;

  二是检察建议的司法实践。结合这两点,仅从字面、形式角度定义检察建议的“语义说”,范围过大,没有揭示出检察建议的本质,例如“追捕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建议”、“量刑建议”虽从形式上、书面上与“建议”有关,但与检察建议规范性文件框定的检察建议范围相距甚远。“监督说”的观点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根本属性出发,认为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理所应当具有法律监督的功能,将属于服务性职能的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类型的检察建议从检察建议中排除,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检察建议的司法实践,也难以将纠正违法通知书、抗诉书与检察建议

  书区分开,所以不可取。“延展说”认为检察建议既不是检察职权,也不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而是服务和辅助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目的的非诉讼检察活动方式。从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的论述中可知,检察建议权是法律赋予给检察机关的一项公权力,本质上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监督权。“延展说”与实践不符,不足取。

  笔者同意“综合说”,即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是提升和扩大检察机关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手段。

  三、检察建议的特征(一)法律监督和服务社会的双重属性根据检察建议的定义,它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无可厚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可以分为强制性法律监督和柔性法律监督。强制性法律监督是指被监督单位按照监督权的内容遵照和执行,据此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其监督的形式和引发的强制性效力都有法律明文规定;

  柔性的法律监督由法律概括地赋予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履行法律监督、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方式,是一种柔性实施方式。检察建议正是作为检察机关实施柔性监督的一种法律存在,这种法律监督属性明显区别于批捕权、起诉权、抗诉权等强制性法律监督,它属于相对弱势的公权力行使,在充分尊重对方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以“提醒”的方式引发对方的自觉行动,对方依据自觉、自愿、自主决定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检察建议服务社会的属性主要通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社会公共组织的形象而存在。不难看出,检察建议工作再度兴起,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参与所有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承担社会管理创新,在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提供社会服务,柔性

  法律监督的内容辅助于强制性法律监督发挥更大的效果,它不仅弥补了常规法律监督手段的不足,还服务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为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发挥应有的作用。(二)内容的综合性检察建议定位于法律监督和综合治理,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对法律遵循、实施、执行过程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对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综合治理、预防犯罪以及建章立制中突出问题都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它涵盖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依据检察建议职能的不同可将检察建议分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建议与履行综合治理职能的检察建议。其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建议又可以细分为履行侦查监督的检察建议、履行审判监督的检察建议、履行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建议;

  履行综合治理职能的检察建议可细分为一般犯罪预防的检察建议和职务犯罪预防的检察建议。

  (四)执行的非强制性正如前文所论述,检察建议是作为柔性的法律监督形式而存在。所谓“建议”,就是“希望”对方做些什么和怎么去做,检察建议的内容对被建议对象来说,并不具有必然的服从或接受的强制性,即使建议不被采纳,检察机关也不可能、也没必要诉诸法院以强制执行。从实际情况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率并不高。

  被建议单位是否予以回复主要看检察建议本身是否切中要害、有理有据,是否具有操作性强,以及办案人员是否做好了前期沟通工作;

  反之,被建议单位就可能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者客气地回复一下了事。

  当然,检察建议虽然没有“刚性”的效果,但是它本身还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检察建议不同于一般单位的建议,它是检察机关建立在对社会当中的某些现象(一般是违法现象)进行评价分析的基础上,这种评

  价本身就是对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随着国家法治建设和检察民主的推进,检察机关在与各类社会主体由于执法办案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更多地需要对话,而不是对抗;

  需要合作,而不是斗争;

  需要预防,而不是制裁。在这种发展趋势下,作为非强制性的检察建议也应当得到更为广泛的,以发挥更大的影响力。

  (五)功能的辅助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不但应当致力于实现法律监督多元价值的平衡,而且要努力实现法律监督价值与安全、和谐、效益等社会多元价值的综合平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其手段不能一味强调制约与制裁,而要通过不同性质的监督权力努力一种内外兼顾、制约与激励相容的社会管理秩序。具有柔性法律监督性质的检察建议与强制性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能最大程度上保证法律监督职责的实现。首先,法律不能穷尽司法实践中需要的监督形式,难免会存在法律监督的真空地带,典型的就是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由于法律规定的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比较苛刻,在原审判决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足提起抗诉的条件时,检察建议经常被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权的拓展方式,从而达到实施法律监督的目的;

  其次,检察建议的这种柔性的监督方式更容易被对方接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强势手段带来的监督盲区,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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