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能源形势下我国核电发展的挑战及对策建议

摘要 本文分析了现今在我国亟待大力发展核电的新形势下,核资源的需求及来源,以及铀矿开采的环境问题和核电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等方面的挑战,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为今后的核资源开发和核电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 核电;核资源;铀矿开采;核电立法

中图分类号[TK-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21-0035-02

0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提升,对于能源的需求日趋紧张。众所周知,我国人口基数大,虽是发展中国家,但是其能源的消耗量不容小视,现今每年消耗的石油有近一半来自进口,近几年来冬季南方电力吃紧,用煤量大大超出预期,而煤的大量燃烧,能量利用率不高,且造成的环境负担较大,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较大障碍。

在2010年4月底召开的第三届中国能源战略与环保高峰会上,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李干杰表示我国的核电发展规划将很快推出,规划目标最高或达一亿千瓦(表1)。总的来说,现如今利用核能,发展核电事业是缓解能源供给缺乏的有效途径,而发展核电的根本也在于铀矿的发现以及开采,这其中也会使我们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因此总结在未来能源发展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对策是具有一定实际意义的。

1 核电发展与铀矿来源

我国的核电建设才刚起步,可以说核电占我国发电总量的比例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是比较低的(表2),大力发展核电项目是未来几十年的趋势,目前我国不到20座核电机组,我国的核电扩张计划将在未来10年之内加速进行,对于核资源的需求将会在2030年前增加3倍左右。铀矿作为国家性的战略资源,具有稀缺性和敏感性,我国的铀矿获得是否能够满足日益增加的需求,为了长期的发展我国急需开发新的铀矿。我国自身的铀矿开采一直没有停止过,在西北及华南都有较大的矿区,由于发展核电的迫切需要,我们需要加强勘探和勘察技术的发展,加快开发的速度,提高开采效率。

我国制定的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到2020年核电建设达到4000万kw,据中国核工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开采的铀矿量仅能满足2020年规划发电产能目标所需要的1/3。这也就表示更多的铀矿开采量需来自进口,这也为我们的原料来源带来了不确定性,铀的特殊性不仅仅体现在其核电价值上,更是军事上的重要的战略资源,这将给我国以后的民用核电发展造成难题。中国核工业集团以及广东核电集团作为我国最大的两家核电公司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求原料,这其中广核集团主要在中亚和澳洲寻找铀矿,而中核集团则与蒙古国开展开发合作。分散投资是我国铀矿开发投资的有效手段,可以大大的减少风险,同时也必须加快开采的进度,以防止国际市场和形势的突然变化对铀矿开采进程的冲击。除了提高铀进口,还可以积极参加一些国际铀矿开采合作项目,可促进产量的提升和开采技术的提高。

2核电所需铀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

为了获取核电建设所需铀矿资源,对于矿山的大规模开发势必会毁坏原有的生态环境、对土壤、水体、空气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甚至会发生次生污染导致动植物退化及人类死亡。铀矿具有放射性危害的特殊性,开采铀矿的危害更甚于其它矿山,所以在加快开采铀矿的形势下,保持资源开发与环境相协调显得十分必要。

现今铀矿开采的方式主要以露天开采与地浸采铀为主,虽然地浸采铀工业相较于露天开采不同,不会产生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和废石场,但是浸出剂的注入会对矿物含水层等地球化学环境产生变化,同时浸出剂与铀矿发生作用与造岩矿物发生作用,导致地下水水质的污染[1]。概括上述铀矿开采导致的环境影响主要包括:1)大气扬尘污染;2)土壤表层放射性污染;3)地表水及地下水核素迁移转化造成的放射性污染[2]。

铀尾矿是铀矿采冶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低放固体,具有放射性和侵蚀性强的特点,对环境危害大,现今国际上主要采用尾矿库地面贮存方法处置铀尾矿,使得其与环境暂时隔离,也可将其回填入废矿井和其它地下岩硐中。此外,铀废石也是危害生态环境的主要物质,并且是造成公众被辐射的首要来源,通常也是采用地面堆存处置与地下采空区回填方法进行处置。

讨论废弃铀矿的环境污染影响也是十分必要的,铀矿开采后的放射性核素从地层深处被提升到了地面,造成了放射性污染。现有较成熟的处理方法包括:1)采挖区处回填碎石再覆盖土层;2)采挖区的周围设置一些围栏;3)对坑道内口清理后,用废矿石进行回填,并在坑道口用石和水泥封堵;4)植覆绿化,生态修复;5)树立警示标志牌[3]。废弃的铀矿每隔一段时间还应监测其放射性指标变化,分析危害程度,不断调整应对措施。

3核资源与核电立法

人类在对于铀矿开发中既要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环境产生的影响,又要恢复已造成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故对核资源开采进行环境立法是一条根本从源头管理的途径[4]。由于核资源开采的特殊性,应该加强专项矿山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和细化对于正在开采的与已废弃的铀矿开采作业的开采措施和环境保护对策,以及监控和管理的具体细则的规定。

核资源立法具有保护管理并且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作用,主要包括:1)减少恶意及破坏性违规开采;2)增加资源利用效率;3)有效地保证开采过程的科学性,降低开采过程的环境影响;4)促进矿山企业的技术改进和发展[5]。结合上述特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为规范核资源利用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核电正进入加速发展阶段,规范核电筹划、建设、运营工作很有必要,对核电进行专项立法,可以使核电厂从规划到运行的过程标准化,为核电厂的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提供参考,同时能够保障我国核电事业稳步有序地发展。

4结论与建议

在新的能源发展情势下,纵观上述今后核电发展可能遇到的挑战与困难,给予以下建议:

对于核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除了我国自身加快勘探找矿步伐,加大铀矿开采力度,此外还需增加国际间的开采合作,同时分散投资,加快开采进度,以减少不确定因素影响而带来的风险。

降低铀矿开采的环境影响,除了一些末端治理手段外,还需加大先进开采技术的应用,

积极开展铀矿企业清洁生产,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积极推进核资源与核电的立法进程,整合现有的核电作业的条例法规,结合过去核电发展经验编撰法规,确保下一阶段的核电发展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张振强,金成洙,李富梅.地浸采铀中的环境污染与保护[J].资源调查与环境,2004(4):276-282.

[2]孙博,孙占学.地浸采铀中的环境污染及保护[J].铀矿冶,2008(3):142-145.

[3]黄昕,周程,赵福祥.关于某废弃铀矿的调查与分析[J].生态与环境工程,2009(17):191-192.

[4]Committee on Hardrock Mining on Federal Lands.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Hardrock Mining on Federal Lands.1999.

[5]徐曙光.国外矿山环境立法综述[J].国土资源情报,2009(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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